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精神,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4年7月20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特此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