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政策通知公告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11/27 2.5k 阅读 92 点赞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教育体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教育体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全市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体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和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体育经费、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市教育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体育、教育体育贷款和教育体育合作项目的执行,监督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体育收费标准的执行。

(七)规划、指导、推进全市的教育体育改革、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科学和体育领域新成果、新经验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中小学承担的国家教育科学和体育研究项目的实施,指导学校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发展建设。

(八)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体育卫生教育、群众体育、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等工作,负责学校、社会体育布局结构的调整,审核市属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审批市属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建设。

(十)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实施和抓好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省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三)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四)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责任主体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区(市)县评选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版)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地、各校和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或本单位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推荐条件、程序、名额及结构比例等应符合规定;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在教体局网站(或人社局网站)组织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体局党委会审定后,以人社局和教体局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教学成果奖(普教、中职)

实施依据

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2.《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四年评审一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奖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奖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市教体局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研究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4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主体

人事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制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认定结论通过所在高等学校通知本人。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实施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责任主体

体育竞赛训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受理鉴定或修改鉴定要求,必要时可要求补送材料。受理鉴定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决定的责任。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机制,加强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实施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受理鉴定或修改鉴定要求,必要时可要求补送材料。受理鉴定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决定的责任。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机制,加强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7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授予

实施依据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 ,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一级裁判员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体委批准授予。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受理鉴定或修改鉴定要求,必要时可要求补送材料。受理鉴定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授予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授予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决定的责任。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授予机制,加强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0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下放至市、州。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高等教育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实施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第(五)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责任主体

计划财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教育基金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处理反馈信息,加强教育基金会的检查评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0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实施依据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第五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1.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2.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3.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4.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5.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责任主体

体育竞赛训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1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第560号令)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第560号令)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第5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高等教育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法案件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按程序报领导审定后,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

责任主体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领导审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计划财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人事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8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7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人事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1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九条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民办学校可以自行确定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月或者学期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因退学、转学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退还相应费用。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高等教育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0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第十五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二) 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三) 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四) 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的。

责任主体

体育竞赛训练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有(一)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二) 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三) 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四) 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0号令):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3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体育场馆禁烟工作的监督处罚

实施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禁止吸烟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涉嫌未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4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0号)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高等教育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

4.解释备案责任:对已经核(换)发办学许可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5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0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除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外,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高等教育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备案审查有关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备案登记。

4.解释备案责任:对已经备案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6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审查责任: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决定公布责任: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解释备案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被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恢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表2-27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审查责任:责令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决定公布责任: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解释备案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81001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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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